费县一心梗患者住院被拒 酿成二级医疗事故谁担责?

提起心梗,人们都不陌生,特别是急性的心梗,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常危及生命,致死致残率极高。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每年约有150万人发生心肌梗死。我国近年来也呈明显上升趋势,每年新发至少50万人。
   2012年12月29日下午,家住山东省费县幸福路的郭大爷,突然剧烈胸痛,且呈持续状态,在家人陪同下到费县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内科专家门诊穆医生初诊为“急性心肌梗死”,需立即住院治疗。家人遵医嘱立即办理了住院手续。谁料,郭大爷本该幸福的晚年生活却从此改变了轨迹。

心梗患者住院被拒 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郭大爷的儿子郭某告诉媒体,医院内科专家门诊医生穆大夫(副主任医师、“内科资深专家门诊”坐诊专家)对我父亲的病情进行了仔细的查看,由于我父亲的症状非常典型和明显,穆大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
因我父亲当时手、脸发黄,浑身淌虚汗,血压高压100低压80,接近于休克状态,病情极其危重,门诊医生担心在这样危重情况下让我父亲做心电图等进一步检查会耽误救治,发生猝死,马上要求我父亲立即住院救治,并告诉我们病房里就有心电图机子,推到床旁就可以做心电图。随即,我父亲和家人来到医院住院处,根据电子病历中门诊医生的医嘱为我父亲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交纳了住院押金,住院科室为心内科。
   住院手续办理完毕后,家人立即将我父亲搀扶着送入了心内科病房医生办公室。到了医生办公室后,所有的医生都在低头忙着,没有人理会我们。家人将我父亲搀扶着坐在一个椅子上,我们喊了一声“大夫”,这时才有一名医生王某超(副主任医师、“内科资深专家门诊”坐诊专家)不耐烦的抬起头问到“干什么的!”家人慌忙将住院手续交到他的手中。
   当他看到我父亲已经办理了住院手续后,没有询问病情也没有安排床位,而是生气地责怪我父亲:“你增(为什么)没经过这边就办住院手续了呢?谁让你直接去办的?你不先上这边问问吗!?”后来才明白他的意思,费县人民医院当时处于“二等甲级医院”复审达标验收期间,要想住院应经过病房医生的同意;事后王某超医生就此专门向我家人作出了解释。
   见王某超态度不好,我姐姐回了一句“俺办了住院手续怎着了,门诊上让办的,住院处里也没说得通过您。”王某超听了后说“这边没有床,办了手续也白搭!”
   我父亲瞪了我姐姐一眼,小心的对王某超说:“门诊上说是心肌梗塞,让赶紧住院,还让赶紧来做心电图,大夫你给帮帮忙安排一下吧。”王某超说,“哪增些(哪有这么多)心肌梗塞,要是梗塞了,你还能走着来,你不放心,给你做个心电图吧。”
   15时许,王某超才安排另外一名医生李某(主治医师、心血管内科医学硕士)给我父亲做心电图检查。
检查完毕,李某拿着心电图看了一会,然后走到王某超跟前说:“王主任,你看看吧。”
   王某超拿着心电图也看了一会,这时,有个女的(由于都戴着口罩,加之当时我们比较慌乱,所以我们没有认清是谁)轻声说“咱没床位了。”
   王某超听了以后又看了一下心电图,然后朝我父亲晃着心电图说:“心电图完全正常,不是心肌梗塞,没有病,不能住院!”就让我父亲回家。
   王某超的诊断和门诊医生的诊断不一致,他又表现的极不耐烦,家人见我父亲仍然持续剧烈胸痛,手部、脸部明显发黄、满头是汗,家人对王某超不负责任的意见无法接受。为稳妥起见,我父亲和家人当场表示对病情非常担忧,极力希望能在医院住院治疗。
   我姐姐对王某超讲,“您看俺爸都疼得增(这么)厉害,不是心肌梗塞俺也得住院。”
我父亲也说,“大夫,真不行俺住吧,我觉得疼的怪厉害!”但王某超仍坚持让我父亲回家,并告诉我父亲和家人说“没有事,我开点口服药,休息一会就好了,医院没有床位了!”然后,王某超就到办公室里间坐在电脑旁,打开我父亲的电子病例就要给我父亲开药,我姐姐赶紧又追着王某超到了办公室里间,对王某超说:“俺办住院手续了,俺得住院,让俺回去,俺不放心。”王某超说:“你是大夫还是我是大夫,回去吃上药就好了,放心吧。”然后就强行在电脑上为我父亲操作了出院程序,并让我父亲出院。无奈,家人只好搀扶着我父亲出院回家了。
   第二天早上7时许,我们发现我父亲并没有像王某超所说的那样,而是病情持续恶化,胸痛更加剧烈,面无血色,浑身淌虚汗,慌忙又将其送到费县人民医院。
   内科专家门诊医生穆大夫再次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并对在门诊再次见到我父亲感到非常惊讶,责怪我们为什么昨天没住院救治。
   当我们告诉她是病房的医生不让我们住院时,她非常生气的说“是谁这么大的胆,(急性心肌梗塞)敢不让你住院”并让我们抓紧住院抢救。
   住院后,心内科病房接诊医生邓大夫也确诊我父亲是急性心肌梗死。直接给我父亲安排了床位。病房医生告诉我们,由于发病时间太长了(距开始发病时间已经超过18个小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后果难以预料,让我们有思想准备。
   之后,我父亲病情不断恶化直至生命垂危,医院几次下达病危通知书。虽经费县人民医院和北京、济南、临沂的专家多次抢救和治疗,仍造成了心脏和大脑大面积坏死(心脏广泛前壁、高侧壁坏死,坏死面积占整个心脏的60%;大脑右半球全部坏死,坏死面积占整个大脑的50%)、瘫痪和痴呆的严重后果。

中央巡视组先后两次交办 中华医学会技术鉴定书定音

据济南齐鲁医院、北京阜外心脑血管医院的专家讲,心肌梗死在发作六小时内为最佳治疗时机,在最佳治疗时间内,给予溶栓治疗或介入手术治疗就可以痊愈。2012年10月29日15时,在病房做的心电图就已经提示存在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但是,身为副主任医师的王谋超和主治医师的李某,竟然熟视无睹,把本已办好住院手续的心梗病人拒之门外,最终酿成了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给医院和病人及病人家属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给老爷子讨回公道,郭某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媒体在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2013年10月31日,费县卫生局委托临沂市医学会对本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2014年1月7日,临沂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郭家人对临沂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2014年5月,中央巡视组到山东各地巡视,郭某向中央巡视组递交了书面反映材料。
   2014年8月14日,临沂市卫生局委托山东省医学会对本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再次医疗事故鉴定。同年9月3日,山东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郭家人对该鉴定结论仍有异议。
   2014年11月24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中华医学会对本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同年12月17日,中华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本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6年3月15日,郭某再次找到来山东“回头看”的中央巡视组,反映了医疗事故仍未处理的问题。
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中央巡视组的交办函后,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组,调查处理此事。
   2016年4月12日,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给郭某的《办理情况反馈》中称,“由于事故发生至今已历时四年,情况复杂,调查取得的证据链尚不完整,正在完善,调查尚未完结,最终性质认定尚不能做出。我局多次组织医患双方见面,双方正在协商经济赔偿问题。”
   处理意见是:
   1、继续就患者家属反映的问题做深入调查,完善各环节证据链,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和我局职责权限,由我局或上报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医务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引导医患双方协商做好经济赔偿工作或经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3、告知患者家属可随时来我局查询办案进度和结果,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向患方家属进行反馈。

民事赔偿210余万元 刑事责任谁来承担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郭家人只好依法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审查开庭,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2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
   媒体在这份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看到,费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费县人民医院在对原告郭大爷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郭大爷的脑梗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临沂市医学会、山东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予以证实,应予以认定。原告郭大爷与被告费县人民医院之间的医疗事故应以中华医学会作出的中华医鉴(2014)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准。该鉴定认为,由于被告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以“急性心肌梗死的诊疗规范”等,延误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起较为主要作用,被告承担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被告费县人民医院的过错责任,本院确定为85%。判决被告费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15,478.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郭家虽然得到了费县人民医院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失抚慰金,但郭大爷的身体状况却再也无法恢复到该有的样子。
   多年来,郭家人一直在等待着费县人民医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但不知什么原因,竟杳无音讯。
   郭某告诉媒体,据中华医学会“中华医鉴(2014)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讲,患者10月29日的心电图已提示存在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
   心电图是临床内科最基本的常识之一,并且在心内科病房医生办公室的墙上就挂着心肌梗塞的心电图图解,我父亲2012年10月29日所作的心电图正好符合该图解。所以王某超作为副主任医师并擅长心内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李某作为心内科医学硕士,他们应当能够看懂心电图,应当能够知道我父亲当时已经发生了心肌梗塞。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WS319--201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标准》中,对“ST段抬高急性心肌梗死”作了明确规定,我父亲的症状和心电图完全符合该《诊断标准》中的第6.1强制性条款中的临床表现,该《诊断标准》中第6.2强制性条款还规定:如果症状明显,心电图表现为明确的ST段抬高,即应尽快开始再灌注治疗,而不必等待血清心肌损伤标记物检测结果。
   中华医学会发布的《急性心肌梗死诊断和治疗指南》明确规定,对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应立即进行再灌注治疗,在就诊后30分钟内开始溶栓,或90分钟内开始介入治疗。
   但是王某超等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赶走患者,使患者失去了早期再灌注治疗的最佳时机,结果就是患者的心脏病错过治疗时机并恶化,直接导致心功能丧失,心功能Ⅳ级(NYHA分级)和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在心脏功能出现问题后,出现了脑梗塞。所以,我父亲的两处伤残都是王某超拒绝将病人收治入院导致的,无论是哪一处伤情均构成医疗事故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自2015年1月底开始,郭某就不断向有关部门控告王谋超等人的涉嫌医疗事故罪行为。2021年6月22日,王某超终于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出人意料的是,2022年4月6日,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费捡刑不诉(2022)15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谋超不起诉。
   郭家人和代理律师认为,王某超系费县人民医院安排的值班医生,其收到门诊医生开具的入院记录后,不是基于医学诊断,而是基于医院的定级检查的原因,拒绝将危重病人安排住院并抢救治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罪。该拒绝危重病人住院导致的第一个结果心功能丧失,心功能Ⅳ级(NYHA分级)和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心脏受到严重伤害,也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在心脏功能出现问题后,出现了脑梗塞,这也构成了医疗事故罪。
   王某超将持有入院通知的危重病人推到生门之外,放任生死,导致郭大爷二级伤残,已经违背了职业道德,其行为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如果不追究亵渎生命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则既不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而且,也无法回应社会的正义关切,无法正确实现法律文书对国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目前,郭某代表郭大爷,已将王谋超涉嫌医疗事故罪案申诉到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结果如何,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原文:http://www.hi-healthy.cn/jiankang/265077.html

创建时间:202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