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者说丨宿迁百亿传销案:真珠国际“ 传销 ”指控的是与非

1月21日有幸去了宿城区法院旁听了“宿迁百亿传销案”——“孙玉婷、苏路江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庭审,整一天听下来,耳朵里灌满了法律术语和举证质证,苏路江的辩护人周付生律师和徐昕律师各进行了不同维度的综合性辩护概括,其中周付生律师讲的核心观点非常在理,我越听越明白,我就把他所讲的内容最关键核心点整理出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同时也让我对“办案”和“传销”有了全新的认识了解。
办案程序漏洞百出,管辖权和证据收集都不合法
这是一开始辩护人就抛出的重磅观点,也是最让我震惊的一点。首先说管辖权,辩护人明确表示,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根本没资格办这个案子--- 宿迁既不是犯罪发生的地方,也不是被告人孙玉婷、苏路江等人的居住地,按照法律规定,完全没有管辖权。但警方为了“远洋捕捞”、盯着公司的钱,竟然先违法立案,再回头补找有管辖权的证据,还伪造了受案立案的手续,既没报江苏省公安厅审核,也没按规定报公安部备案。更过分的是,警方明明只有冻结涉案资金的权利,没有划扣权,却逼着两位被告人签“委托书”,把真珠国际5700多万和真珠美学2.5亿多的现金,全转到了他们的指定账户,这明摆着就是冲着钱来的,碎了我的三观“这也太明目张胆了”。
再说证据问题,两位被告人反映在指居期间均遭受了刑讯逼供,辩护人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但法庭做出了“不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这是因为公诉机关压根就没提交指居场所的录音录像--明明有这份关键证据,法院发函也要求提交,可公诉机关就是不拿出来,导致这么简单的事实查不清。
还有电子数据,本案主要证据都是电子数据,但办案单位收集的时候完全不按规矩来:该有的提取笔录、清单没有,该扣押的原始储存介质没扣押,在线调取不规范,该打印拍照的没留痕,也没校验鉴定。辩护人说,这样的电子数据连真实性都没法保证,怎么能当证据用?
更离谱的是,公诉人郭健和被告人孙玉婷有私人恩怨,庭审期间郭健曾举报孙玉婷的女儿侮辱她,致孙玉婷女儿被公安传唤。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回避,却还一直担任公诉人;还有多名被告人说被指供、诱供,证人证言有复制粘贴、他人代签的情况,这可是伪造证据啊!程序上这么多的问题,让我觉得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没站在公平的起跑线上。
被告人从没想过做传销,全程都在合规经营
辩护人反复强调,孙玉婷和苏路江组建真珠国际,根本没有传销的故意,就是想好好卖产品。孙玉婷的真珠美学有现成的好产品,所有产品都经过严格检验备案,产品货真价实;苏路江擅长数字化管理,两个人合作就是想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把产品卖得更好,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合作。而且在成立公司之前,他们还特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认识了公司注册地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的周大队长,详细介绍了营销模式。周大队长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做了合规性审查,还邀请了律师论证,结论是只要产品合格、依法纳税,就不是传销。要是想搞传销,他们何必多此一举找官方和律师把关呢?
公司成立后,还专门设了法务部门,聘请了专业法律人士,全程都在想着合规经营,既没有主动追求犯罪结果,也没有放任违法情况发生。这一点我特别能理解,就像咱们普通人做生意,肯定想安安稳稳赚钱,谁会没事找事触碰法律红线?更何况是投入这么多精力和资金的企业,怎么可能一开始就抱着“传销”的心思?这没道理,明知而为之,那是脑子有问题。
没有“门槛费”,所谓的“500元”只是权益解锁途径
传销的关键特征之一是“门槛费”,但辩护人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真珠国际根本没有门槛费。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门槛费是“取得加入或发展他人加入资格”的费用,要么直接交钱,要么变相买商品。可真珠国际完全不是这样:成为会员、达人不用交一分钱,也不用强制买任何商品,注册就能加入。达人想解锁折扣和提现权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另一种是消费满500元-- 这500元是可选的,不是必须的,怎么能算门槛费呢?
为了证明这一点,辩护人提交了阿里云数据库的数据:有351人没消费就直接解锁了权益,还有8人消费没到500元就提现了,最典型的是一个人只消费了9块9,却提现了100多块。面对公诉人说“数据不真实”的质疑,辩护人特别笃定:“公安机关手里也有这份数据库,并且账号密码早就在公安手里了,登录一查就知道真假,不能凭嘴说否定”。
更关键的是,司法鉴定显示,真珠国际运行三个多月,注册会员31万多,销售额1.12亿元,却没盈利?辩护人算了一笔账:如果真有门槛费,按31万会员算,公司至少能赚1.55亿元,现在没盈利,恰恰说明没有门槛费。这话的逻辑太硬了,要是靠门槛费赚钱,公司怎么可能亏损呢?
不搞“拉人头”,推广费只和销量挂钩,和人数无关
“拉人头”是传销的另一个核心特征,但辩护人说,真珠国际的经营模式和 “拉人头”完全不沾边。法律上的“拉人头”,是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给报酬,但真珠国际的推广费,只和商品利润、销售数量挂钩,和发展了多少人没关系。比如自研化妆品利润高,推广费就有30%-40%;外采商品利润低,推广费就只有5%,销量越多赚得越多,这和咱们平时常见的销售提成模式没区别。
辩护人还举了公诉人自己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里的例子:用户“牛亮”有1100多个下线,佣金拿了3万多;用户“袭月”有1400多个下线,佣金才1500多,还没提现。要是按“拉人头”给报酬,下线越多佣金应该越多才对,可这两个例子明显不成正比,足以说明推广费和人数没关系。而且真珠国际成立才三个月,只搞了两次线下活动:一次是上线活动,被告人苏路江的PPT讲的是公司十大优势,教大家怎么卖产品;另一次是新员工培训,内容都是人事制度、请假规定和产品介绍,压根没提过“鼓励拉人”。没有有任何证据证明真珠国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诱导鼓励拉人来牟利,做生意吸引消费者加入是正常操作,总不能把正常拓客当成“拉人头”吧?
没有骗取财物,产品货真价实,没人投诉
传销的本质是骗取财物,但真珠国际完全没有这样的行为。首先,公司运行三个多月,不仅没盈利还亏了本,试想一下要是想骗钱,怎么会让自己亏损呢?其次,消费者花钱都拿到了货,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后,公司会从仓库直接发到终端消费者手里,货真价实,还有15天的无理由退换货;达人也赚了推广费,从头到尾没有一个人投诉说被骗了,这怎么能叫“骗取财物”?如何被骗?真的匪夷所思,逻辑不通。
而且真珠国际卖的不是传销里的“道具商品”,而是有真实使用价值的产品。公司有严格的研发选品流程,产品都是国内外知名企业生产的,依法注册备案、经过检验,质量可靠,定价也符合行业惯例和市场规律。公诉人说“产品不重要”的时候,辩护人反驳得很有道理:法律规定传销是“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是连产品都是真的、有价值的,怎么能认定是传销呢?
在真珠国际的地位和作用
辩护人还提到:苏路江根本不是起诉书里讲的是真珠国际的总裁或主要负责人,他只是湖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事务没有最终决策权,也不是销售模式的设计者,工商注册资料显示他不是股东,公诉人认定他是“总裁”的依据,只是员工王燚的个人设想,没得到公司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苏路江是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拿过很多奖励,怎么会突然变成“传销头目”呢?
庭审最后,周付生律师引用张军院长的话:“不要为了公诉而公诉,不能因为之前批了捕,就一定要诉到底、判下来”。作为法律人,应该有基本的法律信仰,尊重常识和法律。他还恳请合议庭落实禁止“趋利执法、远洋捕捞”的要求,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无罪。
当时庭审结束走出法院的时候,我心里特别有感触。这场庭审让我明白,公正的审判不仅要看实体上有没有犯罪,更要看程序上合不合法。从管辖权到证据收集,从回避制度到企业经营模式,每一个细节都关乎公平正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公平的法治环境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只有法律被严格遵守,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处理,我们才能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力量;民众才能看到公平公正的存在;希望法院能综合所有证据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让大家在这个案件中看到真正的公平正义。(王石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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