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丨自媒体“有偿维权报道模式”涉嫌非法经营罪认定边界探析

  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阵地从传统媒体向多元网络平台延伸,部分自媒体人以“维权”为核心开展调查式报道,并向被维权方收取相应费用,形成“有偿维权报道”模式。这一模式既填补了传统舆论监督的部分空白,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发声渠道,但因“有偿”属性,被刑事法律中的非法经营罪困扰着。直到在网上看调查记者因自媒体被涉嫌非法经营罪时,笔者研究如何区分合法的有偿维权报道与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关乎自媒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着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与市场秩序的稳定,亟需厘清法律认定边界。

  从法律依据来看,自媒体有偿维权式报道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核心援引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条。其中,《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兜底条款形式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解释》第七条则将两类网络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规制范围:一是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无论信息真假,数额达标即定罪;二是明知是虚假信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需同时满足“虚假信息”与“数额达标”双重要件。这一规定是司法认定的核心标尺,也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并非仅因“有偿”,而是存在严格的构成要件限制。

  实践中,自媒体有偿维权式报道与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分歧,在于对“有偿发布虚假信息”要件的认定,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合法的有偿维权式报道,其核心特征是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与维权的正当性。此类自媒体从业者多为具备调查经验的专业人士,其报道并非单方面采信被维权方陈述,而是通过实地走访、收集书证物证、留存采访录音等方式核实事实,即便因采访权受限存在细节疏漏,也未否定核心事实,更不属于“明知是虚假信息”的范畴。其向被维权方收取的费用,本质是弥补调查取证、异地出差等实际成本,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与《解释》中规制的非法经营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反观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均存在明显的“发布虚假信息”故意,或是凭空捏造事实、或是歪曲核心真相,借助虚假信息的传播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仅违背客观事实,更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与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还需警惕两种误区,避免将有偿维权式报道不当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其一,不能以“有偿”直接推定“非法经营”。相较于西方独立调查记者可获得机构、基金支持,我国自媒体维权从业者缺乏固定收入来源,调查成本由被维权方合理承担是行业现实,这种“有偿”是对劳动付出的合理补偿,而非《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牟利”。传统媒体中记者的有偿报道仅属行政违规,并未认定为刑事犯罪,在法律适用上,对自媒体的规制不应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作出更严苛的认定。其二,不能随意扩大“虚假信息”的认定范围。《现代汉语词典》中“虚假”的核心是“无中生有”,而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将报道的细节疏漏等同于“虚假信息”,甚至将客观事实表述轻率认定为虚假内容,这种“指鹿为马”的认定方式,违背了《解释》中“明知是虚假信息”的主观要件要求。若仅因存在有偿行为且数额达标,便无视内容真实性认定非法经营罪,不仅会挫伤自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性,更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此外,还需准确区分有偿维权式报道与以“维权”为名的敲诈勒索罪,二者虽均存在“有偿”行为,但行为本质与法律要件截然不同。如连云港宋某敲诈勒索案中,行为人并非真正开展维权报道,而是刻意搜集、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删帖为要挟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而合法的有偿维权式报道,主观上是为维护被维权方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未实施任何威胁、要挟行为,收取的费用具有合理对价,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存在明显界限。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需严格区分二者,避免将敲诈勒索行为与有偿维权报道混淆,也防止将正当维权报道错误认定为敲诈勒索。

  自媒体有偿维权式报道的出现,是移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的必然产物,这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传统媒体监督的空白,为弱势群体提供了重要的发声渠道,成为社会治理的有益补充。对于此类行为,刑事法律的规制应秉持罪刑法定与谦抑性原则,坚守“内容真实性”与“主观无故意”的核心边界:对于内容真实、维权正当的有偿报道,应尊重其存在的合理性,通过行政规范引导其规范发展;对于明知是虚假信息,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发布,且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达标的行为,应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以“维权”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应适用敲诈勒索罪予以规制。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正视自媒体维权从业者的现实困境,完善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明确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边界、建立合理的成本补偿机制等,引导其在合法框架内开展维权报道。唯有厘清法律认定边界,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才能既打击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与网络生态,又保护自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性,让自媒体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吴迎成)

 

 

 

创建时间:2026-02-16
浏览量:1230

郑重声明:本网站所刊载文章旨在为网友提供更多的信息内容,无版权和稿酬,作者文责自负。所发布的信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信息发布者文责自负,与本网无关。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转载本网刊载内容,请注明原作者姓名、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刊载的文章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提供说明和相关证据与本网联系,以便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