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丨自媒体收费有偿发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界许多同仁,包括最高法黄应生前法官写文提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也看到其他律师的观点,笔者从新的辩护观点,认为也不够成非法经营罪。

       自媒体在公告号上发表文章收费,是不是经营行为?
       一、收费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系有偿服务合同
      按照《民法典》规定: 其本质就是有偿服务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合法有效,北京四中院根据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有偿服务,而不是赠与,那么自媒体发表文章收费,也不是打赏,属于有偿服务合同,只要对方对合同内容满意,即合法有效,当然前提系文章内容基本真实有效。
       二、收费行为,不是经营行为
      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也遵循国务院上述办法对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再次陈述。
       如果存在收费,收费的对象系特定的人,不是上网用户,在发表文章之前,就确定了收费的内容及完成了收费,其实就像一些法律同仁陈述,与写字的润笔费,并无区别。
       根据《办法》规定:没有向上网用户收费,而且如果对浏览上网用户提供无偿的公开性、共享性服务,属于非经营性服务,所以本案不属于经营行为,当然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假设对上网用户开设打赏的行为,目前所有网络平台提供打赏功能,是不是也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显然打击面太大,所有直播打赏,带货直播,都面临刑事分险。
       三、是否需要办理特许经营许可?
       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第二款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系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国务院制定的命令、决定,所以本案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自媒体收费不是经营性活动,也没有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因为第九条规定经营性活动,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所以自媒体有偿收费发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杨志成)
创建时间:202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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