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一年半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 再现瞒报事故
近日,有群众向本网反映:“2018年4月2日,山西省通洲集团安达煤业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企业非但没有及时向山西省沁源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察局上报该起事故,而是对死者家属采取高额赔偿、息事宁人的方式,对监管单位隐瞒了该起事故的发生。”
5月24日,本网前往山西通洲集安达煤业核实该起事件。在向安达煤业史总说明来意后,一位自称山西通洲集团晋杨煤业矿长郝清文的人受安达煤业史总之托,告知本网,安达煤业处理事情,一直是由郝清文本人来处理。“2018年,安达煤业没有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如有人向本网反映安达煤业有事故发生,那是污蔑,矿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晋杨煤业郝清文矿长向本网工作人员“澄清”,并一再向本网了解举报人的情况。
当日中午,在反映人的引导下,本网工作人员沿着222省道来到沁源县王河镇前军家沟村核实该起事故的真伪。
前军家沟村位于沁源县王河镇东南不足4公里的山沟之中。进入前军家沟村,全村70余户房屋大都依山傍沟建在坡地之上,村道上冷冷清清,偶有行人,本村唯一的小卖部尚且关门挂锁。
在该村一村民家中,本网了解到本地多为小块梯田地,常年靠天吃饭,收入极低。由于本地地下矿藏极为丰富,乡镇周边坐落着数座煤矿,附近村中大多劳力都在周边煤矿务工,村里留下的大都是老年人。
据该村民讲:“孙春牛家在村东头靠路边北坡上住。在家排行老三,长年在矿上打临工。老婆常年在郭道镇照顾两个上学的孩子,两口子平时就很少回来,房子都快荒废了。他们兄弟命都不好,去年他二哥刚在矿上死了,今年就轮到他了,连着两年家里出事,挺可怜的。今年三、四月份他在‘五七煤矿’(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前身为郭道镇五七煤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矿井名称变更为‘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下井时,被钢丝绳打死了。听说矿上赔了不少钱,这种事情在周边村发生的多了,大家都麻木了。”
在村民的带领下,本网工作人员在孙春牛的二哥家见到了他二嫂杨××。在与杨××聊天中得知,原来她和老公都在后均联办煤矿打临工。后来又去了王和村煤矿打工。去年在煤矿下井时出了事故。自从老公死了以后,怕触景生情,再也不想去矿上打工了。现在自己在村委上班,一个月也有一千多元的工资。大姑娘已成家,儿子在郑州当武警,自己生活到也安逸。老三家相对可怜些。老三原本在“五七煤矿”上临时工,不过也签有合同。自从老三死后,他老婆(张彩英)一个人在郭道照顾着两个正在上学孩子。大姑娘今年高考,小儿子正上初中,过得很不易,好在“五七煤矿”也进行了赔偿。
交谈中,只要谈到杨××丈夫及小叔子(孙春牛)事故处理细节时,杨××总是回避细节,极为警惕。
为确保信息无误,本网工作人员又在村中走访了几位村民。大多村民只知道孙春牛确是在三月底四月初期间,在本县“五七煤矿”井下上班时因事故死亡,并且矿上花了不少钱进行了私了。具体细节只有他们本家人知道。不过当地村民大都在附近矿上上班,这些年,死在矿上的人也不在少数,矿上死个人私了解决,大家也都习以为常了。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天”,不仅仅是口号,更是悬在各行各业之项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然而,安达煤业在这起生产安全事故中,身为党员的企业负责人,不敢面对事实,竟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藐视党纪国法,假借晋杨煤矿法人郝清文之口,否认事故存在,隐瞒事故真相,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实则不该。
2016年12月4日下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重点分析近期3起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求对于不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严肃性,造成死亡事故的,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严肃追究企业的责任,又要依法倒查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
2018年5月28日,本网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以书面形式反映山西省通洲集团安达煤业发生的这起事故。
2009年至今,近十年间,沁源县境内煤炭企业,年年都发生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仅各大媒体网站、论坛发布瞒报、迟报的事件就多达十数起。山西省沁源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察局和派驻煤企安全监管员在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迟报中起了啥样的作用?我们不得而知。2018年4月2日,这起发生在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瞒报事故,驻矿安监员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也已不言而喻。在明知企业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必将被重罚,责任人将受到严处,然而,晋杨煤业法人郝清文在该起事故中又扮演着啥样的角色?还有待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调查结果如何?也应及时向媒体如实作出调查回应。
截至发稿,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尚未向本网回复本起事故调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重典之下尚有拒法之人。
根据2017年10月10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条: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八项: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党政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化协作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瞒报、谎报、迟报可以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近十年,沁源县境内煤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瞒报、迟报)
1、2009年7月5日,沁源县乾元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瞒报。
2、2009年8月14日,山西康伟集团孟子峪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瞒报
3、2010年7月13日,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瞒报。
4、2011年9月9日,美锦集团山西汾西太岳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瞒报。
5、2012年3月13日,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瞒报。
6、2012年5月24日,沁新集团新达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瞒报。
7、2013年3月22日,山西康伟集团森达源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瞒报。
8、2014年,1月18日,沁源县马军峪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瞒报。
9、2014年7月23日,山西康伟集团森达源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瞒报。
10、2014年7月30日,沁源县新超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瞒报。
11、2015年4月6日,山西康伟集团森达源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迟报。
12、2015年5月1日,山西康伟集团森达源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迟报。
13、2016年9月12日,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瞒报。
14、2017年4月4日,沁新集团新达煤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瞒报。
来源:http://sh.ccwqtv.com/quyu/hb/news257950.htm#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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